針對所得稅「名模條款」修法,立法院法制局發布評估報告,建議將「通勤費」納入核實減除項目;且取得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不應另列為特別扣除額,而是依收入多寡訂定扣除比率。
為符合大法官745號釋憲文意旨,財政部推動俗稱「名模條款」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修法,除現有的新台幣20萬元定額扣除外,另增列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選項,規劃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3項目費用可核實減除,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去年底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付委審查,目前尚未進入委員會討論。
然而,根據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出爐的「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 」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草案參考日本所得稅法,採特定項目核實扣除制,但僅有治裝費等3大項目可以扣除,相較於日本所得稅法可扣除通勤費、搬家費、返家旅費等,行政院草案可扣除項目顯然不足。尤其是「通勤費」項目,德國亦將住宅與工作地點間的交通費用列為可核實扣除項目,因此通勤費屬薪資所得者獲取薪資收入的直接必要費用,並無疑義。
此外,法制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特別扣除額為定額20萬元,是一種「實質總額化」的方式,來計算薪資所得者為取得收入而須付出的成本費用,如果薪資所得者實際支付的成本費用高於20萬元,不可以主張扣除,但成本費用低於20萬元者仍可扣除20萬元,亦即享有超額得扣除利益,雖然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但悖離量能課稅原則。
因此,法制局建議,立法院修法時,可考慮將「通勤費」納入核實減除項目,並參考日本做法,取得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不應另列為特別扣除額,而是根據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收入多寡,設定不同費用扣除比率,意即扣除比率隨著收入增加而降低,以求量能課稅,也更符合租稅公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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