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的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草案也規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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