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明訂105年5月20日前未登記的農地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最晚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105年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皆必須拆除。
草案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未來可以依規定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若是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畫處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辦理。
草案也新增吹哨子條款,鼓勵民眾檢舉105年5月20日之後新增、或該日期之前已存在的高污染工廠。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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