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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重罪計程車駕駛 刑滿12年內未再犯可重執業


發佈時間:2019/03/27 13:51
最後更新時間:2019/03/27 13:51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除防制酒駕外,也放寬犯搶劫等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只要服刑期滿後12年內未再犯重罪,將可重新執業。

交通部路政司說,原本規定犯有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不得再執業,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搶劫、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或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觸犯毒品危害、組織犯罪、懲治走私、槍砲彈藥管制等條例,並經判刑確定,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交付感訓確定。

 

不過,大法官在106年曾釋憲,限制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條款,影響人民工作權,應適度檢討。

路政司說,新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放寬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除了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情形外,其他犯罪在服刑期滿後12年內,若未再犯罪,將可重新向警察機關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路政司機務科長朱大慶說,交通部曾委託調查計程車駕駛犯重罪,出獄後12年,再犯率降為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比率已很低。
 

另新法中對計程車駕駛犯下的重罪類型,新增故意重傷及觸犯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也就酒測值達吹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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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酒駕#重罪#計程車#終身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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