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租稅優惠施行期間延長10年,至118年12月31日止。同時,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進行投資,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規定,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將在年底落日,除研發投資抵減外,包含員工獎酬股票、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新創等租稅減免,也將於今年到期,行政院因此邀財經兩部會協商決定,將租稅優惠再展延10年至118年底。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表示,此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分別是「展延十年施行期間」、「增訂投資支出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孰低價格課稅」、「擴大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鬆綁一次到位募資金額較大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及「修正部分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
「展延十年施行期間」部分,現行優惠條文施行至今年底,但為了有助研發創新、留才攬才及新創事業發展,因此延長至118年底,避免短期內再修法造成行政成本負擔,也有利於業者規劃長期投資。
「增訂投資支出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部分,為了回應產業界表達未分配營利稅不利企業長期投資規劃的訴求,因此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孰低價格課稅」部分,為強化產學合作誘因,個人技術入股及學研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2年並符合在台灣服務的相關條件者,再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
「擴大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部分,為使集團人才共同享有獲利成長的利潤,確實達到留才攬才目的,母子公司的員工相互取得股票時可適用較低課稅規定。
「鬆綁一次到位募資金額較大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部分,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金額達3億元的創投事業,增訂該事業得擇定採用「決定出資總額」的方式,來取代現行規定「實收出資總額」。
「修正部分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部分,由於國營事業成立宗旨及業務屬性都不同,因此只要符合「非公司組織者」及「公司成立是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者」,可不適用必須編列研發預算的規定,例如央行、中央造幣及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等單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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