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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將定義 法務部:刑罰不一定拉高


發佈時間:2019/03/11 12:19
最後更新時間:2019/03/11 12:19
示意圖/中央社
示意圖/中央社

內政部提報行政院建議「公然聚眾」定義幾人應明確,警方才好執法。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今天說,將進行刑法妨害秩序章修法,刑罰是否相對性拉高,還不一定,目前為部會協商階段。

聯合報報導,各地群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下令各級警察機關上緊發條,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刑事局已完成研擬防制聚眾鬥毆罪草案,將在本週行政院會提報,會儘速送立法院審議,這將是最有效且釜底抽薪的辦法。

 

陳明堂今天在法務部新任政風高階主管聯合宣誓典禮後,接受媒體聯訪做上述表示。

陳明堂指出,主要修法為刑法妨害秩序章中的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及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因警政署表示,實務面執法上有困難,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又無法阻止歪風,向上陳報給內政部,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建議「公然聚眾」構成要件應明確定義。

陳明堂說,刑法中在組織犯罪有立法例,聚眾是指3人以上,但是刑法149條及150條修法最終版本的聚眾人數到什麼程度,目前在部會協商階段,基本的架構沒有太大不同,刑罰是否相對性拉高,還不一定。
 

陳明堂表示,以刑法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為例,現行構成要件,不是多人公然聚集起來就會被抓,還須有警方三次到場要求解散,才達到構罪要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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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定義#刑罰#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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