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板廠中華映管公司日前聲請緊急處分被駁回後,再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獲得法院裁准,未來的90日內,華映債權人不得行使債權。
華映今天發布重大訊息指出,桃園地院已於今年1月31日公告裁准華映抗告,從公告日起90天內,華映債權人不得對華映行使債權,而華映對於其所負的債務,也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必要的履約行為、經常性費用、以及員工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健保費、資遣費等,不在此限。
另外,在90天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內,華映就其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均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同樣地,債權人(含銀行團)針對華映所採取的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也必須停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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