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究竟有沒有構成危險駕駛,高屏地院認定上不同調!在高雄有兩名騎士,分別因為太陽刺眼、天氣冷的原因,單手騎車被人拍照檢舉,原本警方受理後、交通局開罰,但事後騎士不服提上訴,地院以整體環境不足以構成危駕、撤銷裁決書。不過,屏東地院看法不同,認為機車騎士只要單手騎車,就構成危險駕駛。
照片裡,穿黑色外套的女機車騎士,騎在橋上,感覺陽光太刺眼,伸出左手擋太陽,被拍照檢舉是危險駕駛,交通局因此開罰1萬2,誇張的是,這樣的事情不是個案。
高雄這名男騎士,去年2月因為天氣冷,騎車時,把左手放進口袋取暖,同樣因為單手危險騎車被檢舉,遭到林園分局依違反道交條例「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舉發,不過兩人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事後高雄地院引用警政署的解釋,認定兩名騎士眼睛當下直視前方、穩妥掌握車輛,認為路況、整體環境不足以構成危駕,都撤銷裁決書。但在屏東類似的狀況卻挨罰。
屏東地院發言人庭長林家聖:「這個原告這個騎車的騎士,他單手騎車時間長達15秒,那他沒有考慮到用路人的安全,以及自身的安全,那因為我們的道路狀況,有一些比較不是很平坦的時候,如果他單手騎車那麼久,可能會有造成危險。」
不同縣市的地方法院,同樣的單手騎車,一個判決危險駕駛,一個認定不夠危險,到底怎樣構成所謂的危險駕駛,法院見仁見智,這讓老百姓該如何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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