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因貪污案遭判刑需入監。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表示,由於高志鵬所遺任期超過一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3個月內要完成補選投票。
新北市第3選舉區(三重)選出的高志鵬被控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監。
林清淇受訪表示,由於高志鵬所遺任期超過一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區域立委在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3個月內要完成補選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區域立委,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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