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台美離岸風電價差達1.9倍,經濟部表示,美國提供優渥租稅減免及再生能源憑證等獎勵措施,與台灣成本結構有明顯差別,不宜直接以終端批發價格相比。
媒體報導,美國麻州外海出租給廠商建置離岸風電,風電業者必須繳交租金,但賣電價格每度僅約新台幣2元,與台灣現行躉購費率5.8元價差高達1.9倍。
經濟部能源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與美國再生能源推動制度及電業制度具差異性,包括美國提供離岸風場業者優渥租稅減免,可於生產稅賦抵減(Production Tax Credits, PTC) 與投資賦稅抵減(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 中兩者擇一,最高可抵減總投資額30%;並提供離岸再生能源憑證,可在憑證市場進行交易,提供額外收入,都有助業者降低成本,台灣並無相關優惠。
此外,對於文中提及政府未收取離岸風場租金,經濟部也澄清,台灣離岸風場開發皆有依法收取海域土地租金及除役保證金,並非無償提供,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海域土地租金在規劃階段依場址面積每1萬平方公尺222元計算;商轉階段則依售電量以每度電0.0415元計算前一年度租金。除役保證基則以裝置容量每瓩4000元計算。
若以800MW離岸風場商轉後,年售電量3600度/瓩估算,每年租金約為1.2億元,除役保證金則約為32億元。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價格受各國電業制度、再生能源推動制度、開發環境完整度、風場營運期程、開發商營運策略等因素影響,不宜以離岸風電終端價格直接比較,應完整說明各國電業及再生能源推廣等相關制度,避免產生不必要疑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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