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將專責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促進永續發展,工作人員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盼以設立專責機構方式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保存、傳習及研究等任務,因此提出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基金會創立基金新台幣2000萬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經費來源包含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基金孳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等,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
條文明定,基金會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典藏原住民族語料、編纂原住民族語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言能力認證、發行學習教材,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條文也明定,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9到17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監察人3至5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董事、監察人人選由原民會提請行政院長遴聘,而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另外,基金會置執行長1人,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事務。
條文明定,基金會的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級以上資格。(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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