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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財政部可接管閒置公用財產


發佈時間:2018/11/06 13:40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06 13:40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有財產法,增列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財政部必要時得逕自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提出修法主張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曾銘宗指出,國有公用不動產必須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為確保國有財產公用財產的充分利用,財政部自民國92年起對國有公用財產,進行實地訪查國有不動產清理活用計畫等政策,並訂立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34條變更非公用財產的處理原則,敦促財政部對於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請行政院核准,將該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曾銘宗表示,為避免協商過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的本位主義影響,增進土地活化、都市更新及促進民間投資等政策效率化,振興國內景氣,因此參酌本法第39條,財政部得主動收回經撥為公用土地的立法例,修法要求管理機關限期提出活化運用計畫,並簡化變更程序,賦予財政部得逕行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的權限。

立法院院會今天依日前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版本,三讀修正通過國有財產法第34條條文增列第2項,即「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手續後為之:一、用途廢止。二、閒置。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此外,立法院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適度簡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部分程序。這項修法領銜提案的立委也是曾銘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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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國有財產法#公用財產#閒置#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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