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一號機6年前一度因故停機大修,後來繼續運轉。反核團體訴請撤銷原能會同意該機恢復運作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仍判反核團體敗訴,還可上訴。
北海岸反核自救會成員許富雄等25人提告指出,核二廠從民國70年開始商轉,設備老舊,一號機在民國101年3月更傳出錨定螺栓斷裂、爐心側板裂開等消息。
反核團體認為,核二廠無法抵擋火山、海嘯等天然災害,原能會卻草率讓核二廠繼續運作,違反行政程序。
原能會則主張,當時審查過程一切合法,螺栓已更換修補,螺栓與爐心側板等裂縫都沒有再增加,況且核二廠6年前故障後進行的是第22次大修,經過18個月後又進行第23次大修且已完成,如何撤銷同意第22次大修後恢復運作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3月間認定,距離核二廠8公里「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外的15人(最遠住42公里外的桃園市),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不合法;其餘許富雄等10人雖在距離核二廠8公里內,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但第23次大修已完成,主張無理由,判決反核團體敗訴;地震、海嘯等問題,事涉核電廠選址,與恢復運作問題無涉。
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酌日本福島核子電廠輻射外洩事故,使方圓幾十公里的住民都受波及,原審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所規定的8公里「緊急應變計畫區」作為原告適格劃定不妥,予以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調查後,認定許富雄等25人均為適格當事人,提告合法;原能會已踐行聽證程序,基於專業知識進行預估判斷及風險決定,未以錯誤事實進行判斷,並有考量核能安全等情形,因此原能會做出恢復運作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判反核團體敗訴,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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