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提高酒駕與超速行為的罰則,將「嚴重超速」的定義下修,由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為超過40公里;至於未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的相關費用(2天共12小時),將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以限速60公里的道路為例,過去時速超過120公里為嚴重超速,修法後,只要時速超過100公里即為為嚴重超速,可開罰6千元到2萬4千元。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有鑑於國際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加上過去車禍意外產生的傷害程度,皆與車速有很大關係,因此這次修法加強嚴重超速相關規定。
除了速度管理,草案也將酒駕行為後參加的道安講習衍生費用,改由參加者自行負擔。酒駕犯強制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從原本的一天4小時,增加到初犯一天6小時、累犯2天共12小時。
草案並新增規定,鑑於輕型機車105年1月1日起已需經過筆試與路考才能取得駕駛執照,未來修法通過後才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不得再駕駛輕型機車,違者可罰900元到1800元。
在車輛管理方面,草案也新增罰則,若車輛相關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被其他物品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等,可罰900元至1800元;汽車裝載物品若掉落、飛散或滲漏的罰鍰,由最高罰9千元提高到1萬2千元;若汽車的機件或設備脫落,原本只有行駛高速公路時要處罰,草案則增訂行駛一般道路時發生也可罰1千元到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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