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位民眾,2年前因為參加廟慶過火儀式不慎跌倒,造成2條腿2度灼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雙方於是告上法庭,結果法官判定保險公司應該賠償404萬元。
民國90年7月,台中市民林松柏參加廟會過火儀式時不小心跌倒,當時他整個撲向火堆,造成全身灼傷,住院50天進行植皮手術。
出院後他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卻被對方「明知有燒傷後果,仍輕生涉險為由」拒絕理賠,林松柏一氣之下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賠償林松柏404萬元。
林松柏說當時他們都有做好保護措施,而且之前參加過的4次過火儀式都沒有發生意外,這次純粹是意外,不是故意跌倒。林松柏:「有宗教信仰才會過火啊,還是敢過啊。」
法官認為保險法不能任意擴張解釋,否則駕駛交通工具在街上行走都相當危險,如果大部分都被除外、不負理賠責任,如何達到保險制度的功能?不過這項判決保險公司還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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