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桃園市陳姓市騎機車衝撞跨停在路肩、人行道的小貨車傷重不治,陳的家屬控告小貨車李姓車主涉及過失致死,但一、二審法院都審李無罪。
法院指出,李的小貨車停在路肩和人道,屬於違規停車,但停車位置沒有占用路面通行道,即未妨害陳的騎車的空間,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判李無罪,確定。
機車衝撞小貨車卡在左後側底盤
陳姓騎士家屬提告指出,2014年12月21日下午1時許,當時下雨,陳騎機車途經八德區福德一路,因李姓車主違規將小貨車跨停在人行道和路肩,妨礙通行,致陳從後方衝撞小貨車左後車身,造成陳的顏面骨折、肝臟撕裂,右手骨折,上消化道出血,送醫治療後因敗血症、肺炎和多重器官竭,六天後死亡。檢察官調查後,將李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指出,路面邊線是通行車輛路面的邊界,路肩則是供緊急狀況臨時停車,或警車、救護車執行公務、救援使用,另一功能是提供路面餘寬,增加駕駛人緊急應變的空間,車輛不能行駛路肩。
貨車雖違停但未侵入車道
法官認為,李將小貨車跨停路肩和人行道,雖然屬於違規停車,但是小貨車的左側車身距路面白色邊線仍有間隔,即小貨車的車身沒有侵入邊線以內。陳騎車應該騎在邊線以內,但陳卻騎到路肩才撞到李的小貨車,本身應負肇事責任,判李後芳無罪。
陳的家屬不服氣委請檢察官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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