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22年前生產因麻醉後癱瘓,醫院答應照護她到康復為止,吳女因此長期住院,不料4年前洗澡時被熱水燙死,最高法院今(7日)天判決醫院和護理人員有疏失應共同賠償343萬元,確定。
判決書出,吳女於1994年間到淡水公祥醫院生產,因醫院疏失致她麻醉後昏迷,胎兒死產,她也癱瘓。公祥醫院與吳夫談和解條件,賠償現金55萬元,並提供一間雙人病房讓吳女獨住「接受治療直到康復」吳夫因此答應不提告訴。
三女助洗澡 兩人同時鬆手害燙傷
2012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公祥醫院清潔員工王女、林女與值班護理師謝女一起扶吳女起床幫忙洗澡,王女認為水溫太高,要林女加冷水調節水溫,林女因此鬆手,謝女也鬆手去拿盥洗用品,致王女一人扛不住吳女,吳女直接坐進熱水裡,燙傷雙腳、臀部與腰背,燙傷傷口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不治。
吳夫提告向公祥醫院及護士等人求償68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院方及護士等人連帶賠償303萬7620元。雙方不服氣,提起上訴。
▼吳女洗澡燙傷示意圖,當時一審判賠303萬元。圖/TVBS資料照片
醫院主張抵銷照護費用
高等法院審理時,公祥醫院主張,吳女癱瘓18年,在該醫院的伙食、紙尿褲等費用125萬多元,應可抵銷賠償金額。
法官指出,根據指雙方當年簽訂的和解書,讓吳女「繼續到院內治療至康復為止,自付部分由院方負擔,不得異議」,吳女在熱水燙傷意外發生時仍未康復,公祥醫院不能反悔,改判院方與王女三人應連帶賠償343萬7620元。
雙方仍不服判決,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被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二審醫院及護理員連帶賠償343萬7620元的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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