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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算警告標誌? 交通局、裁決所認定不同

記者 韓上棆 / 攝影 鄭勝為 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8/15 12:5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8/15 14:07
圖/TVBS
圖/TVBS

水桶算不算警告標誌,交通裁決所和台北市交通局看法兩極。3年前,台北市辛亥路二段有輛機車和計程車擦撞,汽機車停在車道,雙方只在地上擺放超商借來的水桶,提醒後方來車,鄭先生下班騎車經過沒看見水桶,擦撞機車摔倒,渾身是傷,還花3萬元裝門牙,氣得提告過失傷害。

3年前就在這個路口,鄭先生騎車摔倒,當時臉部青一塊、紫一塊,手腳擦傷,還花3萬元裝新的門牙,氣得提告害他摔倒的計程車司機和林姓騎士過失傷害,只是頭一次交通裁決所,認定三方都有責任,其中小黃司機和林姓騎士未依照規定放置警示設施,而鄭先生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沒想到覆議後,台北市交通局確認為肇事原因是鄭先生一個人的錯。

 

提告騎士鄭安原:「只要在台北市發生車禍,夜間發生車禍都可以用垃圾桶或是水桶當作警示標誌為有交通局認可,那這樣是不是讓我們百姓無所適從。」

鄭先生說,下班時段天色昏暗,頭一次碰撞的雙方跟超商借來放在地上的水桶,完全沒有反光設施,使得他擦撞倒在內線車道的機車摔倒,他說從小到大都知道事故發生要放這種三角反光告示牌,台北市交通局認為水桶具有警示作用,讓他不服氣,擔心影響往後判決結果。

台北市交通大隊事故組蔡佩穎:「那如果說是晚上視線比較不好的地方就要再加裝反光標示,警告設施盡量是物體越大可以吸引駕駛人注意,那是越安全的。」
 

警方表示,車禍發生後如果沒人受傷,汽機車也可以使用,應該趕快標示位置,移動到安全的路肩,避免影響交通,白天時如果身邊沒有故障提醒標誌,也可以利用垃圾桶、 掃把、畚箕,體積越大的物品當作警示標誌;在市區,警示標誌和事故地點應該距離至少30公尺,夜間最好使用有反光設施的物品提醒,不會反光的水桶是否可以有效提醒,最後還得法官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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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裁決#水桶#警示標誌#爭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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