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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開除老爸 「你不養我,我不養你」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3/14 13:2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圖/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住在安養院的張姓老翁,透過社會局請求女兒付扶養費,女兒拒絕並打官司向法官說,老爸嗜賭欠債在她出生前就遺棄她和媽媽,從未照顧她,每次回家只向其母要錢,要錢不遂即失蹤,「她不想養他」。法官調查屬實,依民法規定張沒有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女兒的義務,判決女兒免除扶養父親的義務。

張老翁去年因貧病纏身,被新北市社會局按排住安養院。社會局依老翁的戶籍資料查出他還有一名范姓女兒(從母姓),發函通知范女支付老翁住院的安養費用。范女拒絕並提出訴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開庭時,范女說,其母告訴她,父親嗜賭成性,積欠大筆債務,其母曾多次提出離婚,卻遭父親毆打。民國80年母親懷孕時父親訕笑其母無法獨自扶養她,隨即與其母親離婚,遺棄母女,不聞不問。她出生後全由母親獨自工作扶養。後來父親花光錢之後返家,母親為了給她一個健全的家,接納父親。

她說,但父親每次回家都只向母親要錢,如果母親沒有給錢,他就揚長而去消失不見。她說,母親為了扶養她搬回外婆家,兼兩份工作扶養她。她從小半工半讀直到完成大學學業,其父親沒有支付過學費。她強調,和父親的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她小時候常被同學嘲笑沒有爸爸,遭受旁人異樣眼光,身心有難以彌補的創傷。她不想扶養父親。

張姓老翁作證時,體力虛弱地點點頭,神情慚愧地承認女兒說的都是事實。他表示,太太懷孕時兩人就離婚,他從來沒有與女兒同住,只見過她幾次,沒有拿錢給母女。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責任,但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卻未盡扶養責任,則另一方可以減輕或免除對另一方的扶養責任。張是范女的父親,卻遺棄女兒沒有盡到父親的扶養責任,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重大理由,今年1 月中旬判決范女免除扶養父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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