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姓大陸女子假結婚來台賣淫被逮並禁止來台5年,她被遣反後竟假冒長相相似的姊姊嫁給前姊夫又申請來台,被移民署查獲禁止她10年不准再來,她不服氣打行政訴訟主張禁令時間太長,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她三次假結婚都為來台賣淫,違法情節嚴重,判她敗訴。
住新北市的王姓男子,前年幫大陸偶倪姓女子申請來台灣團聚。移民署發現,王男近十年間陸續與四名倪姓大陸女子結婚,且第二任與第三任倪女竟是同一人,十分可疑。調閱前科資料發現他是人頭丈夫,與第一、第二任大陸女子結婚是了每個月三萬元人頭費,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移民署因此約談王男。
王男坦承第三任倪姓太太是第二任太太的妹妹,因倪女在台灣賣淫被逮遣返大陸,為了能再來台,假冒姊姊名義再度嫁給他,他但害怕被移民署查出,沒有替她辦來台探親手續,兩人隨即離婚。1年後,倪女再用自己的本名與他結婚,並申請來台團聚。移民署因此對倪女處分10年不准申請來台。
倪女跨海打官司主張,她與王是真結婚,兩人交往多年有真感情,她提出兩人生活照、婚紗照為證;她說,如果在台灣違法,一般是禁令是5年到7年,移民署卻對她下10年禁令,拆散夫妻之情,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民國90年間倪女與台灣陳姓男子假結婚來台後,逾期居留台灣7年,98年4月因賣淫被捕並遣返大陸,禁止她5年不能來台。她竟在同年11月又假冒姊姊身分嫁給前姊夫王男,100年間再以自己的本名嫁王,三次以假結婚手段想來台灣,違法情節嚴重,日前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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