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電腦大廠研華科技用買回2家子公司的庫藏股票損失,沖抵96年度稅後盈餘2116萬元,被國稅局認為不符規定,追繳222萬元營業所得稅。研華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稅。法院指出,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可以抵減未分配盈餘項目,判決研華科技敗訴。
研華科技成立於民國70年9月7日,生產工業用電腦,應用於自動化設備、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ATM機器。
研華科技提告主張,96年間該公司買回2家子公司的庫藏股票,損失2116萬餘元,因為不是買回研華本身的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依規定不能抵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
研華強調,且該公司96年初因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金6400萬元,其中沒有因庫藏股交易的資本公資金可供抵沖,所以才直接沖抵保留盈餘,符合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的先沖抵同種類資本公積後不足,再沖抵保留盈餘的規定,不應再課徵營業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則表示,財政部92年、99年釋令對買庫藏股票交易造成的損失沖抵順序是以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稅後盈餘,研華誤解釋令,沒有同種類資本公積可沖抵,即跳過保留盈餘,逕以96年度稅後盈餘沖抵,抵沖順序錯誤。而且研華在95年底尚有43億元保留盈餘足以沖抵2116萬元損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的可以抵減未分配盈餘項目;其次,研華與2家子公司屬於同一經濟個體,買庫藏股票交易的損失應依財政部92年、99年釋令的沖抵順序辦理才對,日前判決研華敗訴,要補繳營所稅222萬元。本案可上訴。
Blueseeds天然初萃精油
◤EF海外遊留學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