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仁德區的豆芽菜工廠,業者為了賣相好,13年來都添加工業用的保險粉把豆芽菜漂白,台南地院一審結果出爐,邱姓負責人被判刑8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48萬元,原因在於法官認為,添加工業用保險粉的豆芽,對於衛生及食品品質危害較輕微,衛福部也函文說,無法確定保險粉對人體的危害,明明食品法規定只能用於食品加工,不能用於新鮮蔬果,法官卻只參考食藥署矛盾函文,讓業者輕易獲得八個月的判刑,只要罰48萬就沒事。
檢方vs.衛生局人員(103.2.14):「這東西(保險粉)是不能加的。」
把豆芽菜浸泡在不能吃的保險粉漂白,台南市衛生局和檢警去年破獲這家生產毒豆芽的工廠,事隔1年多業者竟然還在接單營業。
豆芽工廠負責人弟弟:「有客人有在訂的話就會製造,業者使用保險粉,每年增加30幾萬的成本。」
邱姓負責人的弟弟辯駁,說當時不知道不能用保險粉漂白,還說這樣做反而增加成本,但工業用的保險粉,擺明了就是不能吃,台南地院一審判刑負責人邱爾為8個月可易科罰金48萬元,賣保險粉的業務員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工廠員工5個月緩刑2年。
消費者:「我覺得太不合理了,判太輕了,對民眾來說就是很不公平啊。」
13年來生產的1.5萬噸毒豆芽,都流入了台南、高雄市場及餐廳,俗稱保險粉的連二亞硫酸鈉及次氯酸鈉。民眾說這可是吃下肚會致癌的化學物,怎麼可以只判8個月,但法官認為對食品品質、衛生的危害較輕微,衛福部也來函表示,依現有資料無法確定保險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情形,因此3個人判刑都不到1年,還能易科罰金甚至緩刑。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行為期間分別是6個多月,以及不到1個月的行為時間,再加上他所行為,經過2次衛生局的抽檢,都沒有檢出二氧化硫。」
當初查到包裝桶上已經註明工業級不能用在食品上,食品法上也說明保險粉低亞硫酸酸鈉,只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業者卻使用在生鮮蔬菜豆芽菜上,儘管如此法官卻依舊輕判,反觀之前塑化劑案,昱伸負責人被判刑15年定讞,大統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一審判刑16年,毒豆芽案的刑責相對輕微,以後業者添加工業用漂白粉,都比照這個案例的話,叫民眾如何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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