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爭議再添一樁,桃園一名袁姓婦人透過仲介,下訂要買一棟2800多萬元的透天厝,當初談好,如果財力不足、不能貸款,雙方可以解約,但後來婦人付了200多萬元訂金後,拿不到銀行貸款,想履行協議,屋主反悔,將訂金全數沒收,雙方對簿公堂,法官認定,沒收金額要依據雙方損害而定,房子沒做更動,屋主損害不高,沒收金額太多不合理,判決最多沒收50萬元。
想買房可得要睜大眼睛把合約看仔細了,桃園有一名袁姓婦人購過仲介,花了2800多萬元,買了一間透天厝,先付了280多萬元的1成訂金,剩餘的部分就像銀行貸款,雙方還簽訂,如果沒辦法足額貸款,雙方就解約,仲介公司答應,事後沒有銀行願意借貸9成,只好違約,沒想到200多萬的訂金,全被屋主沒收了 。
袁姓婦人不服告上法院,講好當初只扣手續費和仲介費,而且說好財力不足,可以毀約,法官判定,違約金要依買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和屋主所受損害做衡量,婦人付不出錢,房子也未作任何更動,沒收所有訂金不合理,判定屋主只能沒收50萬元。
台灣房屋總經理古兆憲:「消費者對於貸款問題或其他擔保,建議批註在契約上,作為解約的條款。」
仲介提醒民眾,買房一定要看清楚合約,有任何條件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才不會吃了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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