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針對罰單上「逕行舉發」4個字,向台北地院提出異議勝訴,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卻認為,這是採用法條不同所產生的問題。事實上,這並不是第一起案例,過去裁決所已經針對兩件一模一樣的案件提出抗告並勝訴,裁決所表示,如果法條會引起民眾誤會,將建議交通部適度修法。
「停車不繳費,不必多罰錢?」如果地院判決,讓您有這樣的誤解,您千萬別弄錯!停車費不繳納,停管處就會以「逕行舉發」的4個字,裁罰1200。
法院認為,逕行舉發的條文對停車不繳費,沒有規定,所以認為停管處引用錯誤,但裁決所不這麼認為。北市交通裁決所范光盛:「民眾大概以為停車不繳費是依據逕行舉發,也就是處罰規定第七項之二而來的,事實上,主管機關是依據行政程序法,和停車場法的規定來做處罰。」
也就是說,「停車場法」先說明使用者付費,而「行政法」則處罰不交錢的車主,罰錢因此是有法可據。
至於關鍵的逕行舉發4個字,北市裁決處也已經有兩次抗告勝訴的經驗。高院二度認為,光是引用行政法和停車場法就足夠裁罰,逕行舉發的認定,是法官們的看法不同,也許是文字瑕疵,不夠嚴謹。
因此裁決所說,「逕行舉發」第三度引起民眾疑慮,將建議交通部修法,把法律漏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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