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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花蓮巿長助選挨罰10萬 林佳龍抗罰勝訴


發佈時間:2018/10/18 15:13
最後更新時間:2018/10/18 15:13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台中巿長林佳龍2年前請辭台中巿選委會主委,行政院尚未核定生效前,為花蓮巿長候選人張美慧助選並受訪,遭罰10萬元而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林佳龍勝訴免罰定讞。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佳龍於民國105年3月初經行政院核派為台中巿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他於同年7月26日提出辭職後,在同年8月7日接受媒體採訪,與當時花蓮巿長候選人張美慧就健康城巿政策進行交流與經驗分享時,比出「4」號的手勢及高喊「凍蒜」。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認為林佳龍提辭職後,經台中巿選委員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再轉行政院於同年8月10日核定辭職生效,林佳龍助選行為時仍為台中巿選委會主委身分,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罰新台幣20萬元。

林佳龍不服,向中選會提起訴願,中選會以林佳龍主觀誤認為轄區外的助選不構成違法,改處新台幣10萬元。

林佳龍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訟訴庭調查後認定,選舉委員會與委員間的法律關係,應屬公法上無償性質的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當事人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並以終止的意思表示為生效日,而非機關核定辭職日為生效日。
 

花蓮地院審酌,林佳龍於7月26日提出辭職,台中巿選委會陳報中選會後,辭職案於7月27日轉陳行政院,因此林佳龍的辭職生效日應為7月27日,他於8月7日為人助選並無違法,判林佳龍勝訴免罰。

花蓮縣選委會不服敗訴,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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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花蓮巿長#助選#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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