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別亂填!海關警告:「做錯1事」最高罰300萬元

關務署說明,商標申報不實最高可罰300萬。(圖/翻攝自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今天說,近期發現部分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誤將甲商標申報為乙商標,或將商標申報為無商標等商標申報不實情形,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嚴重者恐面臨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罰鍰,甚至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透過新聞稿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貨物所標示商標;沒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海關查明申報不符者,出口人應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的文件,經海關查核後才能出口。
高雄關說明,若出口人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呼籲,出口人報運貨物出口前,務必再次確認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是否有標示商標,並應正確申報商標;如未標示商標,則應載明「無商標」或「NO BRAND」,也可先行備妥相關授權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以確保通關順暢。(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