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旗下中華映管投資中國華映科技19項承諾事項未揭露,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林蔚山遭起訴,一審無罪。檢方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無罪。可上訴。
林蔚山另因掏空大同公司遭判刑8年定讞,現仍在監執行中。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華映公司於民國90年起擬在中國深圳證交所申請上市,但未能順利,轉規劃取得閩東電機股權借殼上市,96年透過轉投資公司股權,作價取得閩東電機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由大同、華映等公司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19項。
檢方查出,承諾事項包括在完成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投產之前,不減持華映科技股票;關聯交易若是沒有限到30%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98年至100年的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華映公司及大同也承諾負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於98年間核准收購案,99年1月完成股份交割,華映公司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隨後將閩東電機更名華映科技。
北檢認為,林郭文艷、林蔚山、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人,於大同公司、中華映管公司99年第1季至107年第3季財務報告中,隱匿重大契約承諾,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5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難以認定林蔚山等人主觀上有隱匿承諾事項的故意,檢察官舉證不足,林蔚山、林郭文艷等5名被告均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當庭否認犯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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