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拍板,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納入較嚴苛的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最高稅率達45%,回溯至110年7月1日後交易適用,今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今天核釋預售屋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的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的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又稱紅單,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
因此,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屬所得稅法規定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不斷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的不合理情形,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財政部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或買賣契約書,兩者均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
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的立法意旨。
另外,內政部已禁止預售屋紅單轉售,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若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核釋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今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如果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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