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併購效率兼顧股東權益,行政院會今天拍板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增加併購資訊透明度、增列投票反對的異議股東股份也有收買請求權等。未來也將放寬新創企業被併購後,個人股東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繳稅。
行政院會今天拍板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修正重點可分為3大項,包括保障股東權益、增加併購的彈性與效率以及促進友善併購環境。
首先,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的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
修法也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同樣適用,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第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現行規定是需要符合2個條件,也就是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以及支付之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淨值2%,才能排除股東會決議。
這次修法將適用條件改為「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等於2條件擇一,後者更放寬項目與淨值數。
第三,促進友善併購環境,增訂無形資產攤銷,草案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擴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各種特許權,且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
此外,草案也新增租稅誘因,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補充表示,新創企業的商業模式,是希望併購後可獲利了結,但很多新創企業股東財務並不充裕,若併購後資金馬上要繳稅,將造成併購上的困難。
陳正祺說,因此這次修法參考國外做法與新創社團請求,提供緩課所得稅,包含前2年免課稅、後3年平均課稅,被併購後不用有立即繳稅的壓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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