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去年夥同林姓男子以乙炔噴槍,燒熔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蔣公銅像。士林地院認為,北市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得為告訴人,且市府也未補正,今天宣判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檢方起訴指控郭姓男子去年6月14日與林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廣場,以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蔣中正銅像頸部,留下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涉嫌毀損等罪。
承審合議庭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的被害人及告訴人,是指自然人與法人,也就是民法上的權利能力者。
合議庭認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台北市政府是具有權利能力的公法人,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雖是工務局下設機關,但並非公法人,無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得為刑法上的告訴人。
合議庭指出,銅像由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台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捐贈,於民國68年12月25日舉行奠基典禮,銅像實質管領權者雖是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但與該處是否具備告訴能力並無關係,提起本案告訴的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告訴不合法,也未補正,判決不受理。
判決還指出,銅像並非由台北市政府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所設置雕塑的園景設施,只是原先由他人捐贈未編入財產清冊內的他人捐贈既有雕塑品,自非公園路燈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也不構成刑法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
此外,合議庭認為,銅像頸部後方有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而該銅像高度超過一人,正面全未受損,且銅像作用只是供後人瞻仰遺容,銅像整體完好,難以認定達毀損既遂程度,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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