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縣議員李聰祥詐領公費3千多元 須坐牢7年

  • 發佈時間:2018.08.29 17:15
  • 最後更新時間:2018.08.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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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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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任內涉嫌詐領議員出席費等費用,二審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李聰祥是苗栗縣議會第16至18屆縣議員,今年3月30日解職,涉嫌在民國102年間,明知未出席議會議程,卻三度在簽到簿上簽到,詐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共計新台幣3675元。

李聰祥另涉嫌於103年3月間,與旅行社鄭姓負責人利用議員出國考察的職務機會,浮報機票費用,向苗栗縣議會詐取3400元差額,但因遭檢警搜索,議會未予撥款而未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定李聰祥犯行明確,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判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詐取機票費用部分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7年徒刑。

案經李聰祥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李聰祥未曾出席議程卻簽到領取費用違反相關規定明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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