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涉嫌除夕縱火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二審遭判死刑。高院更一審今天為是否繼續羈押開庭訊問,翁表示自願被羈押,還說浪費司法資源的不是他。
53歲的翁仁賢不滿父親偏心,民國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2名姪兒、姪兒的妻子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
翁仁賢一、二審均遭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縱火前,有親戚聞到汽油味外出察看,見餐廳起火後衝入火場救火而受傷,傷勢是否真的是因為翁仁賢放火行為直接造成,以及是否構成殺人未遂,都有待釐清,發回更審。
由於翁仁賢羈押期限將屆滿,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訊問,翁仁賢對羈押沒意見,還說「法官似乎很在乎他浪費司法資源」,既然如此,他自願被羈押,之後延押都不用開庭,也願意簽字畫押,強調浪費司法資源的不是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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