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仍具後備軍人身分的男子,第1次教召時稱自己因家裡破產居無定所,未收到教召令,檢方予以不起訴。不料男子第2次又用相同理由想要躲教召,法官認為男子明知故犯,加上他有酒駕前科屬累犯,判處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桃園市1名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24歲周姓男子,2016年因未依規定教召遭送辦,周男表示由於家裡破產,戶籍地遭法拍,平時居無定所,因此未收到教召令,檢方當時採信周男說法,予以不起訴。
2017年周男再度因為未教召被移送,周男仍然用同樣理由辯稱自己5、6年未住在戶籍地,工作也不穩定常更換住處,房東也不同意他將戶籍遷入,所以才沒向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或區公所告知現居地。
法官認為,周男在第1次移送時,已知若不申報現居地住址,可能會導致教召令無法送達,但獲不起訴後仍不處理。他第2次被送辦時,還是口口聲聲宣稱「會立即申報現居住地址」,但直到今年1月仍未更改,顯然是「明知故犯」。另外,《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明文規定,出租人不得與承租人約定不得遷入戶籍,因此認定周男辯詞不足採信,依妨害兵役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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