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今天判決262人獲賠新台幣5億元確定,另將其他246人發回更審;一般認為,發回理由對員工有利。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一二審均認定RCA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判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4家公司,賠償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符姓員工等人生前委託或授權關懷協會提起訴訟,但委託書、授權書中沒有「選定」用語,而無選定真意,尚屬率斷。
此外,葉姓員工等人已死亡,但高院認為其死亡證明書不實。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詳加調查,直接以查無病歷為由做出不利認定,實屬可議;吳姓員工等人罹患癌症,二審未說明為何不符合化學物質可能引起的疾病,判決理由亦不備。
最高法院也將二審獲判勝訴的C類選定人,即未有外顯疾病或暴露時間過短等226人部分廢棄發回,理由包括二審既然認定C類選定人未因污染罹患疾病,卻未說明身體健康有何損害,即直接判決RCA等公司賠償,理由不備。
此外,二審將部分因罹病的B類選定人降為C類,最高法院認為未說明理由,廢棄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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