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今(16)日判RCA及奇異等4家公司,應賠償262位受害員工及家屬共5億餘元確定,另外246人求償的部分發回更審。
RCA公司生產電視機等產品,1970年起陸續在桃園等地設廠,1992年關廠出售工廠土地及建物,2年後被揭發營運期間廠區遭受汙染造成上百名員工罹癌、逝世。受害員工與家屬組成「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2002年向法院聲請假扣押,2004年提告求償,經過不斷協商後於2007年向RCA及4家相關公司求償共27億元。
RCA遭控訴,讓員工及家屬長期暴露在污染的環境,讓員工在保護不足的情況下使用易致癌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使用後的廢溶劑又隨意傾倒在廠區周邊,進而汙染地下水,卻又抽取地下水供員工使用,且RCA母公司早在關廠前就知道廠區受汙染,卻悄悄申報減資,將資金全匯出台灣。
協會主張,經清查後確認至少1300名員工罹癌,200多人病逝,都是因為RCA讓員工及家屬長期處於易致癌的環境中。
2017年高院二審判決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第一批提告的486位員工及家屬共7.1億,雙方均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告罹病與當年接觸的致癌物質有無因果關係,應採何種理論,以及RCA提出抗辯,全案於6月21日開庭辯論;今日上午判RCA及奇異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其中262原告共5億多元確定,另外246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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