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又被房東要求儘速搬離,因此於李男房門外潑灑汽油縱火,造成1死7傷。北院認為張男放火遷怒無辜,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今天依殺人罪判刑18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案發時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工作,承租台北市龍江路一處2樓分租公寓。
民國107年3月1日凌晨,張男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與李男發生衝突,李男請黃姓房東處理,房東當場要求張男儘速搬離,導致張男不滿,萌生報復之意。
張男隨後外出購買汽油、打火機,返回租屋處將汽油潑灑在李男房門外,並將著火的衛生紙投向潑灑汽油處引發大火,頓時火勢蔓延,濃煙四處流竄。
李男發現著火後大聲呼救警告其他房客,逃生後倖免於難,但因吸入濃煙而受有吸入性嗆傷;謝姓女房客全身遭到近百分百大面積燒傷,當場葬身火海,譚姓房客也因逃生摔傷。濃煙向上竄升也導致同棟建築6樓、7樓共5人受傷,全案共造成1人死亡、7人受傷。
張姓男子受審時坦承不諱,但辯稱因失眠影響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北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張姓男子犯行明確,明知現場有多人居住,且為凌晨眾人熟睡之際,放火有不確定的殺人或傷害故意且造成死亡結果,應以殺人罪論處。
合議庭審酌,張男與多數被害人素不相識也無嫌隙,卻基於報復李男心態,以極端危險的放火逞一時之快,遷怒無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謝姓女房客身亡及導致李男難抹滅生命遭威脅的心理恐懼。
合議庭考量,張男表示後悔並向被害人道歉,可見尚存有人性悲憫,卻隻字未提民事賠償,又推稱全案肇因於李男與他發生爭執,足見未切實反省自我,判處有期徒刑18年,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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