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黃姓員警懷疑妻子與許姓男子外遇,除逼許男簽本票還出手毆打,並讓不知情同事用系統查他的個資;全案經內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近日判黃男休職半年。
判決指出,黃男在民國105年11月下旬,以偵辦肇事逃逸案件為由,要求不知情的同事,查詢並列印許男的相片影像、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車輛查詢清單報表等資料。
資料到手後,黃男與林姓友人開車前往許男的租屋處,發現妻子與許共處一室,便以徒手及持鋁棒毆打被害人,還要求他簽下新台幣100萬元的本票4張、400萬的借據。
許男事後報警處理,宜蘭地檢署偵辦後將黃男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年5月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黃男有期徒刑4月,恐嚇取財罪則判處9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也將全案移送公懲會。黃男辯稱,因許男與妻子有染,基於義憤才動手傷人,至於被控恐嚇取財部分,這是許自知理虧而願付的通姦賠償金,並非恐嚇得利,希望自己不要受到懲戒或從輕懲戒。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黃男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損害他人,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他的行為涉及違法失職,因此判決黃員休職,期間6個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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