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張姓國小老師,日前開車行經一處T字路口時,撞到一名騎自行車上學的林姓國一學生,對方送醫後傷重不治。調查發現,張姓老師曾是林姓學生小學三年級的班導師,但他否認自己超速,案發3年多來未和林姓學生的家長和解,原本一審法院判張姓老師6個月徒刑,家屬上訴到高院,法院改判他7個月徒刑得入獄。
檢警調查,這起車禍發生在2015年6月14日。當天上午林姓學生騎自行車行經一處十字路口,疑似要左轉時,遭到張姓老師駕駛的轎車撞上。林姓學生顱內出血、胸腹內臟受創嚴重,送醫急救後在當天下午宣告不治。
事後追查發現,張姓老師曾是林姓學生小學三年級的導師;家屬質疑是對方車速過快,行經T字路口沒減速才釀禍。張姓老師否認超速,他聲稱是林姓學生「突然左轉」,才造成反應不及撞上;警方對張姓老師進行酒測,酒測值為零。
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都有責任,判處張姓老師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家屬和檢方認為,林姓學生原本騎車在路肩,但遇到有車輛停車阻礙他去路,車頭才會略微左偏而遭撞飛,應該是要繞行路肩車輛而非左轉,主張無過失責任,案件上訴到高院。
二審法官認為,審酌現場車速速限為60公里,加上路口也畫設「慢」字,其用意就是要警告提醒駕駛人要留意現場路況,並且減速慢行。但張姓老師並未減速,加上案發3年來也不曾和家屬達成和解,二審仍依過失致人於死判罪改判他7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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