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果騎機車酒駕,警察必須依法攔檢,不過如果民眾自己只是「牽車」就被開單,可能就延伸執法過當的爭議。在北市安和路一間酒吧上班的邱先生,聲稱自己下班時只是把車「牽」到對面,短短6公尺距離,沒有發動引擎,但就被警方臨檢酒測,還被開了一張8萬多的罰單,覺得非常不公平。不過執勤員警表示,他確定對方當時有發動引擎,還帶上了安全帽,開單完全只是依法行事。
就在北市安和路酒吧門口,凌晨3點中,邱先生工作下班,聲稱自己知道喝酒了,於是戴上安全帽,用雙腳「嚕」的方式把車移動到對面,但這樣6公尺的距離,卻被警方攔撿酒測,酒測值當時高達0.75,警方立刻開罰8-10萬。
民眾邱先生:「他(執勤員警)從後面過來,他就說你有騎車,對你進行酒精濃度的測試,可是我跟員警說,我沒有騎車為什麼我要測。」
執勤員警劉先生:「我當時有看到,引擎發動中,有在移動,而且他有『催油門』。」
一個堅稱自己沒發動,一個硬是聽到引擎聲,相互對質更是各執一辭,完全沒有交集,倒是派出所長出面,解釋護航。北市安和派出所所長:「你移個車,應該是牽的過去,一般人會戴上安全帽嗎?這就是我們一個實務上的判斷。」
而根據北市交通大隊法規組說明,警方取締酒駕的要件,需要當事人有發動引擎、並且在騎乘行進當中,如果用人工方式推車,或用腳「嚕過去」,警方只能口頭勸導,至於邱先生的個案,究竟有沒有行進中的事實,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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