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姓女子在6歲時,謝姓母親離家出走,留下她與父親相依為命,28年後母親出現,要求女兒負起扶養責任,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官審理後認定,謝姓婦人未盡到照顧義務,反要求扶養,有失公允,判定萬女不用負責扶養。
28年前,謝姓婦人拋下6歲的女兒,獨自離家出走,音訊全無,當時的萬姓男子提出離婚訴訟獲准,之後與女兒兩人相依為命。萬女的友人作證供稱,從小她失去母愛,但因受到教會薰陶,沒有走上歪路,幾乎就是被教會帶大的孩子,每次營會活動時,每個小孩都有家長接送,只有萬女是一人獨自回家。
謝姓婦人拋夫棄女28年後,突然由新竹市社工通知,表示謝婦已經中風,生活無法自理,目前被安置在護理之家,需要萬女負起扶養責任。萬女得知此事後,就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請。
雖民法規定直系血親有扶養的責任,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謝婦離家數十年,女兒在沒有母愛的情況下成長,生活並不好過,且心中痛苦,認定謝婦沒有盡到照顧的義務,若還要求女兒扶養,明顯有失公允,免除萬女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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