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黃姓男子去年和鄭姓妻子離婚,3名子女監護權皆歸女方,他原本承諾給付2千萬贍養費給前妻,後來卻沒有按照約定給錢,導致鄭女和孩子們生活困頓,3人有時甚至共吃1碗泡麵。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發現黃男雖然哭窮,但其名下有196萬元存款及不動產,因此裁定他每月需付2萬4千元撫養費。
判決書指出,黃男和前妻育有3名子女,分別才14歲、13歲,以及8 歲,雙方去年2月10日協議離婚,黃男並承諾給付贍養費2千萬元,但事後未依約給錢;由於鄭女為印尼外僑,謀生不易,每月薪資僅約2萬元,還得支付房租等生活開銷,加上孩子正在求學階段,經濟相當拮据,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出聲請。
針對前妻指控,黃男則辯稱,鄭女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加上加班費據聞在3 萬元以上,收入和自己差不多,應足以負擔3 名子女之日常生活所需,況且當初她就是考量有能力撫養孩子,才要求他放棄對3兄妹的監護權,因此2人應該平均分擔扶養義務。
桃園地院審理時,最大的兒子證稱,「媽媽為了扶養我、弟弟、妹妹可說是一日比一日辛苦,總是努力的工作培育我們,支付我們生活所需,錢不夠的時候,總是低著頭向朋友借錢來補貼我們生活上的不足,等到領錢的時候再還給朋友,反而爸爸卻徹底相反,總是沒有負擔我們的生活費,所以我們一直過得很辛苦,比如,我們可能就少吃一餐,或者我們三人吃一碗泡麵。」
法官審酌,黃男以月收不到3萬元為由,宣稱自己沒有能力支付扶養費,因此拒絕付錢,但檢視其財務狀況後,發現他帳戶內有196萬元存款,還有多筆不動產及1輛汽車,足見財力能夠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因此裁定他每月需支付2萬4千元給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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