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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兇嫌受限「兩公約」免判死? 檢:我非締約國

編輯 方佳琳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6/06 08:23
最後更新時間:2018/06/06 08:23
兇嫌王景玉出庭。圖/中央社
兇嫌王景玉出庭。圖/中央社

震驚社會「小燈泡案」高等法院昨(5日)再度開庭,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兇嫌王景玉2016年持刀砍殺女童,手段凶殘,檢方要求法院求處死刑,事後接受精神科醫師鑑定,王嫌患有「思覺失調症」,需經過長期投藥治療,因此士林地院一審時,以兩公約明訂不得對精障者求死為由,判無期徒刑;不過高檢署檢察官指出,前總統馬英九雖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但當時送到聯合國後就被退件,因此「我國根本就不是兩公約締約國」。

兇嫌王景玉被判定患有精神疾病,因此一審時受制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王嫌遭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因此廢死議題又再次引起社會關注;我國曾在1968年簽屬兩公約,但事後退出聯合國,雖然2009年前總統馬英九曾批准兩公約,外交部送到聯合國秘書處,但事後被退件,因此無法完成兩公約生效程序。

 

高等法院昨日針對「小燈泡案」辯論終結,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高檢署檢察官指出,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將兩公約國法化,不過一審時士林地院判決卻說我國為「締約國」,顯然用法錯誤,檢察官表示兩公約也沒說不能對精障者判死刑。

檢察官指出,我國只是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議,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議主要是審查各國人權報告、申訴等,對於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仍可判處死刑,並未明定「對精障者不得判死」。

此外,檢察官從王景玉的精神鑑定判斷,兇嫌犯案當時是具有辨識行為能力,手段凶殘,符合「情節重大之罪」;高院審理「小燈泡案」已進入最後言詞辯論程序,本案二審將於7月3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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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小燈泡#死刑#精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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