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失業男子劉志明為了搶奪汽車,隨機尾隨1名陳姓退休女教師,並持鐵鎚猛擊對方頭部14下,甚至用手性侵並咬掉乳頭,最後拿走財物揚長而去,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慘死。全案進入法律程序,歷審法官都將劉男判死,但最高法院認為警方調查資料未臻完備,2度撤銷死刑判決,將案子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指出,劉志明不滿女友提分手,2014年12月3日前往對方住處堵人未果,酒後在高雄市孔廟旁的哈囉市場小公園休息,見剛買完菜的59歲陳女獨自走回車內,遂萌生搶車代步想法,竟於光天化日下,趁著被害人不注意時,持鐵鎚狠敲其頭部,使她當場昏厥。
更可惡的是,劉男上車後見陳女有甦醒跡象,竟再用鐵槌敲擊頭部,之後想發動車子,卻因排檔處裝有暗鎖無法得逞,一氣之下甚至以手指性侵被害人,還將她的有乳頭咬下,最後將婦人皮包內的2千元現金搜刮一空,把車門反鎖後離開現場,導致陳女失血過多死亡。
案經法院審理,劉志明對陳女強制性交,經一審判處10年徒刑確定;至於強盜殺人部分,一、二審法官都認為,犯嫌曾因詐欺案入獄,出獄3年後即犯下此案,還隨機對年邁婦女痛下殺手,不僅狠敲其頭部共計14次,更反鎖車門阻擋外界救援,顯見他已泯滅人性,判處死刑。
不過,本案2度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表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唯一證據,加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女教師皮包是否真有2千元,顯見證據調查並不完備,而若無法證明劉志明是強盜既遂,則應改依性侵殺人審理,而非強盜殺人,因此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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