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將新台幣1.1億元分兩筆轉入子女帳戶,再以子女名義轉定存,到期後將錢轉回自己帳戶,雖無贈與事實,但其實是分散所得逃漏稅負,因而補稅處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本金應課徵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及獲利所得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雖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所得涉及逃漏稅問題。
官員說明,日前查核轄內納稅人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某民眾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於民國105年間,分別提領6000萬元及5000萬元。轉入已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帳戶,並以乙君及丙君名義轉存定存單,到期後再轉回自己的帳戶。
官員表示,甲君雖於查核前將本金及利息轉回自己的帳戶,未涉及贈與情事,但因甲君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利用已成年子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涉有藉以分散利息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的情形,經甲君坦承不諱,將分散所得及扣繳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乙君及丙君溢繳的稅額後,除對甲君補徵105年度所得稅10萬餘元,並處以一倍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親如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雖於國稅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將所得款項或存款本息轉回自身名下,無贈與情事,但仍涉及分散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父母親如果並無贈與子女的意思,就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需將轉入子女帳戶的資金,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還需處以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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