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遭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調查不完備,且台大醫院報告並未排除陳接受矯治的可能性,高院未調查釐清即不予採納,今天撤銷發回更審。
陳福祥被控於民國104年1月13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台北地檢署104年5月間偵結,認定陳福祥槍殺前來取毒的蔡宗育、蔡鎧陽,漠視人命且惡性重大,依殺人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判處極重之刑。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陳福祥計畫以新台幣440萬元出售愷他命給蔡宗育、蔡鎧陽,但懷疑兩人先前曾侵吞他販賣毒品款項,又懷疑蔡宗育帶槍,且有觸摸腰際疑似掏槍舉動,即先下手殺害,再槍殺蔡鎧陽。
高院認為,陳福祥犯罪手段凶殘,極端殘酷,已屬「最嚴重犯行」,且教化可能性低落,106年11月就殺害蔡宗育、蔡鎧陽部分,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檢察官與陳福祥上訴。最高法院指出,陳福祥偵查中供稱沒有毒品可以賣人,一開始就是要槍殺蔡宗育、蔡鎧陽以侵吞毒品價金,二審卻認定陳福祥是因為蔡宗育掏槍反抗才射殺。最高法院認為,實情如何,證據調查未完全。
最高法院也指出,二審認定蔡鎧陽並未開啟車門即遭槍殺,但一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筆錄卻指蔡鎧陽打開車門,陳福祥因而懷疑蔡鎧陽要入車取槍才殺人,二審認定事實與證據矛盾。
針對陳福祥教化可能性,台灣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出,陳福祥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症狀,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的診斷標準,經長期治療,對社會危害可能降低,無法排除陳福祥接受導正的可能。
最高法院認為,鑑定報告並未排除陳福祥應可接受矯治的可能性,此事涉及專業,應傳鑑定人說明,或進一步由心理師、醫師等團隊調查,但二審未調查釐清,直接以這份鑑定報告是在特定條件下推估所得結論,內容過於抽象,而不予採信,同樣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未完備等情形,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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