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劉姓婦人多年前將名下平房租給馬姓老翁,見對方經濟拮据、身體欠佳,自2007年起便不再收租;不料,屋主兒子2015年前往察看時,驚見房子憑空消失,才得知對方竟偷偷把房子賣了,氣得告上法院。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老翁私自賣屋,應賠償屋主損失,但考量房屋新舊等情形,判定價值僅30萬元。
據《自由時報》報導,劉婦於1962年購入位於三重區1處平房自用,數年後決定搬離並將房屋出租,約在20多年前租給馬翁居住,但她見對方經濟窘迫、身體狀況欠佳,於是從2007年起不再收租金,免費借給對方使用;沒想到,劉子於2015年蘇迪勒颱風過後,擔心馬翁安危前往查看,才發現房子已被拆除。
法院調查發現,馬翁2014年間以擁有處分權自居,與某土地開發公司的陳姓男子洽談賣屋事宜,期間曾因無法達成共識進行「返還土地」訴訟,事後馬和陳男以270萬元達成和解,還簽下2份切結書聲明拋棄房屋請求權,並同意房屋交由地主拆除。
報導指出,劉婦對馬翁及陳男提出侵占、毀損等告訴,但法官審理認為,陳男當時受委託進行開發整合,但因個資等限制,沒管道可得知實際屋主,加上馬翁自稱有處分權,才誤以為取得處分權後拆屋,因此免賠;至於馬翁部分,他明知房屋非自身所有卻擅自賣屋,致房子遭拆,理應賠償屋主,但考量該屋新舊等情形,判定價值僅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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