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眭男子把同居女友的女兒囚禁在廁所,綑綁後以針刺身體,用電蚊拍毆打還亂剪頭髮;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妨害自由與傷害等罪,判眭男10個月有期徒刑,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眭男與陳姓女子同居在新北市,民國106年陳女10歲的女兒放學後在同學家逗留玩耍,眭男不滿女童隱瞞,命令她脫去上衣、外褲,將她綑綁後單獨關在廁所裡。
後來,眭男又在房間內,拿縫衣針刺陳童背部、四肢,又持電蚊拍把柄毆打女童身體成傷,甚至拘禁陳童後,持剪刀亂剪頭髮,使女童只剩下1公分到5公分等的亂髮。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眭男與同居女友、女童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家庭成員關係,且女童受害時,是未滿12歲的兒童。
判決表示,眭男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上述罪名都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認為,被害人雖非眭男親生,但共同生活就是被害人的長輩,不但沒有妥善照顧,還無法控制情緒,造成被害人傷害。強制剪髮等行為,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戕害,犯罪手段相當惡劣。
判決指出,眭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對兒童實施犯罪加重其刑後,不屬於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所以不得易科罰金;不過,依刑法規定,可以服社會勞動代替。
另外,眭男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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