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涉嫌於多年前和13歲混血少女發生關係,還以慶生為由戴女方到宜蘭礁溪過夜,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由於被害人能詳述鄭男生殖器特徵,一審法官認定被告涉2罪,判刑2年8月;全案上訴至高院,法官查出2人初嘗禁果時女方僅13歲,今逆轉改判7年6月;可上訴。
據了解,49歲的鄭家堯曾和藝人林依晨短暫交往,2013年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雙方熟稔後,鄭男遂於隔年2月開始教導被害人功課,卻多次趁著獨處時偷嘗禁果;同年8月間,被告以慶生為由,開車載女方到礁溪遊玩3天2夜,期間多次在下榻飯店發生性行為,回程時甚至在車內要求少女為其口交。
事發後,鄭男對犯行全盤否認,堅稱自己沒有和少女發生關係,2人僅一同出遊、過夜而已,還反控被害人父親向他借貸新台幣17萬餘元,雙方因歸還借款事宜產生糾紛,對方因此懷恨在心,而少女為了幫父親出氣,才惡意誣陷他性侵,藉此報復。
士林地院一審時,法官傳喚1名長期為鄭男服務的女按摩師,發現她雖多次為被告按摩,尚且不清楚其生殖器特徵,但少女卻能做出正確描述,加上被害人通過測謊,反之鄭男卻未通過,因此認定女方證詞足堪採信,最後依與年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2次,合併判刑2年8月。
一審判決出爐後,鄭家堯不服上訴,但高院仍認定少女指述為真,同時查出雙方剛開始偷嘗禁果時,女方年僅13歲,因此再追究2項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加重改判7年6月徒刑;可上訴。第一時間聽到判決結果,少女父親表示「還可接受」,但仍認為應該再加重,因為在他的母國,「性侵1次就判1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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