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台大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遭台大退學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陳皓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在台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認為陳皓揚的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依相關懲處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情況,做出記大過2次、小過2次處分,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新聞稿指出,陳皓揚在105年8月2日再度虐殺台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獎懲會做出勒令退學處分。
陳皓揚不服退學懲處結果而提起申訴,遭台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陳皓揚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決定駁回,因而轉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法官認為,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他竟先後二次殘害貓隻,陳男的行為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合法有據。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前年10月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陳皓揚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35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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