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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犯罪! 傷害發生前兆「跟蹤尾隨」將立法

記者 華舜嘉 / 攝影 李偉華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3/27 23:12

國內性侵害案件時有所聞,卻忽略了跟蹤尾隨常常是傷害發生的前兆,即便沒有發生肢體傷害事實,卻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恐懼。按照國內現行法令,家暴法只針對有親屬關係的家人,性騷法也只限對方要明顯表達性邀約或愛慕之意,而社維法還得要有具體傷害事實,更沒有約束力,因此現在內政部送交行政院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要預防犯罪。

圖/TVBS

 
遭尾隨女子林小姐:「難道今天要見屍了,才說性侵害一定要判個5年以上,尾隨一定要判個1年以上,才有人出來去注意到嗎?」林小姐氣憤難平,因為日前差點遭性侵,色狼卻只有限制出境無保請回。

林小姐:「全家買咖啡出來,就看到有他的身影在旁邊晃。」事發當天凌晨2點左右,林小姐從超商買了東西準備回家,一名男子自稱心情不好一路尾隨她進到家門,趁她洗澡時、試圖性侵。

林小姐:「用雨傘開鎖然後闖進來,用我的浴巾沾濕從背後壓制我,然後甚至我差點窒息、不能呼吸。因為他的雙手已經壓制我了,所以他的生殖器已經掏出來。」

 
林小姐:「這是當時掙脫,因為他整個從背後壓制我,我在掙扎的時候留下來的傷。」身上的瘀青,隔了一週都還沒消失,還好她夠機警跟對方聊天、請他喝茶,還說能私下用line聯繫才卸下男子心防。但沒想到只因為沒錢,男子就獲得無保請回。

圖/TVBS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黃富源:「譬如說有一些跟我們親屬都毫無相關的人,他也會對於當事者有些糾纏的行為、跟蹤的行為,或是造成當事人困擾的包括口語、動作和文書的發送,這些東西在我們現在法治,其實是還沒完全可以保護的。」

這樣的傷害還要持續讓他上演嗎?實際上過去類似案件時有所聞,按照現行的家暴防治法,只能約束家庭成員,或有情侶關係的2人,至於性騷擾防治法則必須行為人明顯表達性邀約或愛慕之意。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更難約束,因為必須得要有跟蹤事實且警告不能再犯,最高也只罰3000元。

但跟蹤尾隨,卻常常是傷害發生的前兆。我們來看近5年來,違反社維法89條第2款處罰件數,102到105年全部都在個位數,106年也不過14件。但真實案件真有這麼少嗎?

勵馨基金會研發處處長王淑芬:「他很多黑數也都沒有出來,但是我們之前的確看到很多,包括我們的性侵被害人,其實她不要說持續地跟蹤,她其實只要單次1次2次,她看到相對人在她的附近周遭,其實就會造成她非常大的恐懼跟壓力。」

圖/TVBS

暴力訴諸於肢體前往往已經造成心理傷害,現在內政部送交行政院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7大類糾纏行為,包括反覆監視、盯梢、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以及濫用個資代購物品,使人心生畏懼。

 
民眾報案後,若對方的確有糾纏行為,可以警告或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如果經過警告或罰鍰,2年後再犯得以防制令隔離,若再違反則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30萬以下。

王淑芬:「他還是有個社會教育的效果,讓我們社會大眾了解,其實不是只有發生所謂的犯罪事實,可能你在跟蹤騷擾,他就會造成一個犯罪的行為。」

法令看似做到了預防犯罪,不過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犯罪方式越來多元,7大類能否全部涵蓋,立法機關要傷腦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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